2005年立法提出了重大改革,美国专利制度,包括转向先发明人申请制(first-to-file system)。 (由于还缺乏如何计算损害赔偿共识而未颁布)。
2006年,联邦高在eBay v. MercExchange案件中指出,由于授予专利侵权禁令是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equitable remedy),如何检索美国专利,如果要给予禁令,则必须遵守传统的衡平法的要求。
2007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1.高在KSR v. Teleflex案件中评议了审查专利显著性的标准。
2.引进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同行评议等非传统制度,试图加快和提高专利审查质量。
3.进一步尝试专利法改革立法(未颁布)。
2011年,专利法修订案完成,由奥巴马在9月份签署公布。美国专利权模式由“发明人制”( first to invent)改为“先发明人申请制”(first inventor to file)。
美国彭博社1月10日文章:美国商业专利数据库本周二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投资者去年获得的美国专利数量同比增长28%,使中国第1次跻身获得美国专利多的五个國家之一,仅排在美日韩德之后。
帮助中国企业申请并获得美国专利的华盛顿律师唐·费瑟斯通表示,在向美国申请专利的中国投资者中,既有正在转型的老牌企业亦有初创企业,且主要集中在电子领域。“他们希望在美国设立销售机构,以推出其产品或将其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他说。“他们希望更具竞争力。”通过在美国获得专利,有关企业正宣布将在全世界蕞大市场出售其产品。
过去10年来,中国政府已将创新列为其國家要务之一,重点是逐渐增加在中国注册的专利数量并打造能在全球舞台上竞争的本国企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國家知识产权局收到130万份专利申请,该数量超过向美日韩三国和欧洲申请专利量的总和。
CA和DA类似,只要在原申请尚未结案之前(即原申请还在审查状态)提出即可。CA也使用原申请的申请日来作为有效申请日(优先权日),专利保护期限从原申请的申请之日算起。
这里要注意跟中国优先权程序的不同哦,CA提出以后,美国专利,并不会影响原申请的审查进程,原申请不会被视为撤回也不会被替代,所以后如果CA和原申请都符合授权条件,两者会分别得到专利权。
通常申请人提出部分延续案是想要增加原申请没有揭露的特征以及不同于原申请的权项范围。比如说,原申请中记载的M和N两项技术特征基本上已经授权无望了,申请人改进了发明创造,想要在申请文件中加入新的L技术特征再继续申请专利,这个时候就可以提出CIP。
CIP因为添加了新的技术特征,通具有和原申请不同或者部分不同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相当于在原申请的范围上打了“补丁”。
您好,欢迎莅临联邦知识产权,欢迎咨询...
![]() 触屏版二维码 |